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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
  • 作者: 威治小威
  • 来源: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 日期: 2024-07-05
  • 浏览次数: 318
《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围绕“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分类指导,培育一批专业性强、特色明显的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发展,夯实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成果转化环节”的目标,市科技创新委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主要是:
一是新增资助类别。新增对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培育、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的资助。
二是拓宽高校技术转移类别,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向深圳企业输出技术或成果。新办法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深圳高校科研院所向深圳企业输出技术或成果,且转移转化实施地应当在深圳,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移转化。
三是强调技术转移机构特色化发展。支持技术转移机构打造平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技术转移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发展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打造核心竞争力。
四是明确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要求。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师资要求、产业学校的合作关系,技术转移实操机会提供都予以明确。
新旧管理办法对比
  旧管理办法 新管理办法
类别 1.技术合同资助。 1.技术合同资助。
2.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
a.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
b.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
2.技术转移机构培育:
a.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
b.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
c.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
d.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培育。
额度 技术合同资助:按不超过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应纳增值税额的80%予以资助,且不超过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额,最高资助200万元。 技术合同资助:按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的3%予以资助,每年资助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等额资助,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最高10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最高50万元。 技术转移机构培育:按申请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在深圳投入技术转移的专项费用的50%予以资助。其中,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培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单项资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单项资助每年不超过500万元